(2016)桂022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用礼与刘源、覃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用礼,刘源,覃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用礼。被执行人刘源。被执行人覃柳东。张用礼与刘源、覃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源、覃柳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用礼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源、覃柳东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6052元、利息54827元,并支付逾期履行双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柳东已向申请执行人张用礼支付20万元,尚欠余款双方自行达成了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用礼要求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咸治涛审判员 韦 彰 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 晓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