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9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9582号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2997842d,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杨兴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8195721n,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许国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88565082,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许国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XX峰,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陈杏英,女,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许国强,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武晓梁,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王海峰,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小贷公司)诉被告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恒阳公司)、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源小贷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嘉源公司;借款于2016年2月23日发放,于2016年8月23日到期;借款本金280万元,截至2016年8月23日,结欠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140777.78元;期内利率为月利率8.333‰,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嘉源公司应承担中源小贷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29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恒阳公司、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嘉源公司应立即归还中源小贷公司借款本息2940777.78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33‰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29000元。2、恒阳公司、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对嘉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嘉源公司、恒阳公司、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中源小贷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结算业务申请书、保证合同、承诺书、应收利息明细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嘉源公司、恒阳公司、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出具的承诺书仅承诺对嘉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未承诺承担律师费损失,故本院对中源小贷公司要求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承担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940777.78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33‰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9000元。三、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对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20元(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XX峰、陈杏英、许国强、武晓梁、王海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