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祥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祥君,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广西桂平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祥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祥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黄祥君受雇于一名绰号叫“阿猛”的人(另案处理),参与“阿猛”在桂平市木乐镇中心街谢某的住宅前空地开设的赌场的管理,负责赌场的发牌、赔注等工作。该赌场每逢圩日成场,利用扑克牌、下注表等工具吸引赌徒参赌,每逢木乐圩日均有约20人在该赌场参与赌博。被告人黄祥君每天从“阿猛”处获得人民币90元的报酬,至案发,被告人黄祥君从“阿猛”处获得报酬共计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祥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唐某1、覃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祥君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祥君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及管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祥君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祥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祥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祥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祥君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农信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