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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常静沛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静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668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常静沛,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追缴常静沛违法所得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常静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常静沛退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人民币52,867.41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佳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