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据(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暂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