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90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与冯海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冯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41-2。负责人:卢蔚兰,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海峰,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冯海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海峰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967.72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12月24日,利息为3715.69元、滞纳金698.78元,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用1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暂定),但被执行人冯海峰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海峰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702.19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二、如被执行人冯海峰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