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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兰梅与深圳前海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梅,深圳前海众X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370号原告:吴某梅。被告:深圳前海众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熙。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梅诉被告深圳前海众X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9月21日10时整在我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院依法按原告吴某梅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吴某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亦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宁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