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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昌吉市新腾建材店与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新腾建材店,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新腾建材店。经营者:边疆,男,汉族,1987年7月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路区署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伟亚,该公司总经理。昌吉市新腾建材店诉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23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3212元,未执行标的为763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前支付案款200000元,余款573244元被执行人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23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汪卫东审判员李增泉审判员吴海喜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