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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汉川市大众精纺有限公司与湖北博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川市大众精纺有限公司,湖北博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519号原告汉川市大众精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261381992法定代表人林乘方,董事长。被告湖北博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庙头镇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844675563法定代表人严春华,董事长。原告汉川市大众精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川市大众精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被告湖北博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体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军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