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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邹晓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邹晓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4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负责人王波,该行行长。被告邹晓月。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邹晓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对被告邹晓月的起诉。案件诉讼费402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已预交),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01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