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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于秀伟与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秀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39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杜家疃东街60号。法定代表人:于学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秀伟,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秀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秀伟以其与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其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同意于秀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秀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于秀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于秀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于秀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