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丽媛与马效天、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媛,马效天,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姜丽媛,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晋阳,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系原告姜丽媛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淋,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效天,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彬,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原告姜丽媛与被告马效天、被告张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姜丽媛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丽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媛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姜丽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