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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明与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蒋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075号原告张明。被告蒋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金坛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已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