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成诉陈桂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陈桂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4906号原告:张成,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陈桂霞,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原告张成与被告陈桂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被告陈桂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建房尾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6年4月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此项工程为清包工,协议中还约定了建房的标准,工程量以及结算方式,协议书中约定建筑面积按460元每平米计算,工程完工后甲方交付全款,此项工程于2016年6月底全部完工,其中这20000元系农民工工资。被告陈桂霞辩称:建房有这事,给过40000元,房屋有三处漏水,只同意给7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陈桂霞与张成签订建房协议书,张成以清包方式承建陈桂霞位于九渡河镇团泉的民房。协议约定每平方米460元单价。因建房款问题,现张成起诉陈桂霞,要求陈桂霞给付建房款20000元。双方认可:总房款为按建筑面积108.85平方米和单价460元计算为50071元,加上零工3800元;已给付张成40000元;屋顶有漏水。原告称屋檐出檐部分应计算工程款,被告对此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双方认可工程总工程款53871元,被告已给付4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出屋檐出檐部分应计算建房款,根据双方的协议,并无此记载,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屋顶部分漏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完全由原告施工所致,本院酌情扣减原告2170元。被告还应给付1170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桂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成1170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0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陈桂霞负担4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海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佳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