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童劲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488号被执行人童劲松,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童劲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童劲松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