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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童劲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488号被执行人童劲松,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童劲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童劲松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