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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邹其军与饶丰收、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其军,饶丰收,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邹其军。被执行人饶丰收。被执行人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邹其军与被执行人饶丰收、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727095.16元,未结标的额17727095.1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饶丰收、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饶丰收、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邹其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