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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执3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家源、黄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源,黄永生,朱进权,黄业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1执320-10号申请执行人周家源,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委托代理人谢雍荣,灵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永生,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进权,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县农民,住。被执行人黄业宽,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申请执行人周家源与被执行人黄永生、朱进权、黄业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为4170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上述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部门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黄业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山县支行六峰路支行账号为60×××00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129.62元至本院账户,用于履行本案义务外,均未能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朱进权、��业宽长期外出,经多次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朱进权、黄业宽;被执行人黄永生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案件暂无法执结。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除扣划被执行人黄业宽的存款人民币3129.62元用于履行本案义务外,均未能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朱进权、黄业宽长期外出,经多次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朱进权、黄业宽;被执行人黄永生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案件暂无法执行结。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的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本院恢复对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逎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叶自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