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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赵辉与李淑萍、窦凤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李淑萍,窦凤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赵辉,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淑萍,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窦凤河,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赵辉申请执行李淑萍、窦凤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肇商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15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赵辉诉李淑萍、窦凤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立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作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