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辉、华芳与无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华芳,无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553号原告:王辉,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华芳,女,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华芳丈夫。被告:无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53869-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永芬。被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53602-0,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228弄4号1楼D座。法定代表人:梅元鼎。原告王辉、华芳与被告无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房地产公司)、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辉、华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辉、华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建房地产公司、中建物业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辉、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