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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与镇江市司法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镇江市司法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号京协大厦9楼。负责人:王江南,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南,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娇,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司法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1号楼3楼东。法定代表人张宇轩,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晨,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镇江市司法局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司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吴福君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