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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林永奎与刘艳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奎,刘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奎,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刘艳军,男,汉族,个体户。林永奎与刘艳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77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艳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永奎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艳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永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艳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永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