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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339-3王国轩申请高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轩,高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339-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轩,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高树辉,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国轩与被执行人高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树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树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孟 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