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财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与赵勤,赵行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赵行伦,赵勤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14号申请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竞地商务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G7169932-9。委托代理人王奎,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行伦,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赵勤,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山。申请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和被申请人赵行伦、赵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