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帮正与郑贤友、郑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钱,蒲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应钱,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佛荫镇将军湖村7社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307153579。被执行人蒲彦宇,女,生于1971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283号1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证号51052219711113030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陈应钱申请恢复执行蒲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蒲彦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应钱借款被执行人蒲彦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应钱借款353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4%计付至款还清为止),并负担支付垫付案件受理费33195689.50元,保全费2370元。执行查明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川0522执恢225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蒲彦宇所有的合江县合江镇长江路居委组拍卖被执行人蒲彦宇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长江路居委组319号的住房(合房字第201102718-1号,面积187.73平方米),目前尚在拍卖期间。申请执行人陈应钱同意待对被执行人蒲彦宇的上述财产拍卖成交后参与案款分配,现因申请执行人陈应钱雷雪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五百六一十六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健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