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立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立欣,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肇东镇。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对其批准逮捕,同年6月30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本院于同年9月1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被肇东市公安局执行。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立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立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宋立欣驾驶黑XX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十七道街路口时,由于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将路上站着的行人平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平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肇事后宋立欣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宋立欣付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立欣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宋立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意见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立欣驾驶黑XX号出租车,在肇东市正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十七道街路口时,由于瞭望不够,将行人平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平某某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宋立欣肇事后驾车逃逸,后于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到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立欣付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平某某无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平某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立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宋某某等证言;肇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肇事车辆照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宋立欣驾车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坦白认罪,系自首,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立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晓秋代理审判员 王 帝代理审判员 郎春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敏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