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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荣诉董会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董会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905号原告:刘荣,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被告:董会成,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诉被告董会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育龙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人民陪审员  黄希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