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清松、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清松,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46号申请执行人:白清松,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联系。被执行人: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荣盛国际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李翔。本院在执行白清松申请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清松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7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安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