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福诉曹军、刘海玲、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曹军,刘海玲,白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011号原告:王福。被告:曹军。被告:刘海玲。被告:白建忠。王福诉曹军、刘海玲、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8月26日登记立案,同年9月21日王福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王福承担。审判员 王世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