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2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福诉曹军、刘海玲、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曹军,刘海玲,白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011号原告:王福。被告:曹军。被告:刘海玲。被告:白建忠。王福诉曹军、刘海玲、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8月26日登记立案,同年9月21日王福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王福承担。审判员  王世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