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先明与赵思德、李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明,赵思德,李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031号原告:李先明,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学本,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思德,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富明,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明诉被告赵思德、李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1日,原告李先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李先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思德、李富明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先明负担。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