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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先明与赵思德、李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明,赵思德,李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031号原告:李先明,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学本,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思德,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富明,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明诉被告赵思德、李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1日,原告李先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李先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思德、李富明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先明负担。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