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3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嘎扎与旦巴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嘎扎,旦巴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3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嘎扎,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被执行人旦巴亚杰,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比如县。本院在执行嘎扎与旦巴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旦巴亚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旦巴亚杰已向申请执行人嘎扎履行了五千元债务,剩余一万五千元债务仍未履行。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旦巴亚杰所有一辆车号为藏EGXX**比亚迪轿车,对此,我院于2016年9月21日对车号为藏EG8XX**比亚迪轿车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旦巴亚杰所有的一辆车号为藏EGXX**比亚迪轿车作价六万元人民币,交付申请执行人嘎扎抵偿。车号为藏EGXX**比亚迪轿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嘎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嘎扎可以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多吉旺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才贡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