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801号原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营门。法定代表人严德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靖,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仲伟,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红星,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雅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