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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孔范杰与田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范杰,田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孔范杰,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田双,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阿荣旗某医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孔范杰与被执行人田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范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田双的公积金账户中存款9500元,支取其中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田双涉其他执行案件,其工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债权比例参与被执行人的工资分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执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福军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