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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铁岭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明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117号原告:铁岭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铁岭经济开发区桑园岭分场。法定代表人:赵玉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职员。被告:袁明刚,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铁岭经济开发区。原告铁岭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铁岭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铁岭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鸿雁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