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666号原告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焦红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职务董事长。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灯塔路70号五楼)负责人孙云田,职务经理。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大楼六层。法定代表人岳铜铃,职务经理。原告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