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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无特殊理由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4794号原告:韩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胡杰,利辛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甲,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韩某诉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颖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份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证。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段某丙2011年12月8日出生,长女段某乙2009年2月6日出生。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被告感情不和,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1、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与2015年9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份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证。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段某丙2011年12月8日出生,长女段某乙2009年2月6日出生。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与2015年9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至今一直没有和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夫妻,原告曾与2015年9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至今一直没有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被告生育两个孩子,原告要求抚养女孩段某乙,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韩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婚生女段某乙由原告韩某抚养,婚生子段某丙由被告段某甲抚养,抚养费均自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