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872号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路食城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夏文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浩,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39元,减半收取11169.5元,由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晨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