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5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与李平权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权,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5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主要负责人:肖社利,系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线建华,陕西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平权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以下简称留村二十组)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留村二十组原审诉称,李平权任职留村二十组组长期间未经小组村民会议决议于2010年5月10日私签土地租赁合同,将自己小组北弯子处的19.3亩土地使用至今。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平权与自己小组私签的租地协议无效,为此其要求判令:1、李平权清除其占有19.3亩土地上的树木并交还土地。2、李平权赔偿2010年6月1日以来共5年土地占用款67550元。李平权辩称,2010年其当组长,五台街办要开发土地,收完小麦后组里将各户的土地重新作了发包,将北弯子处的土地留归了集体并让群众报名统一出租,有人出价低,后来经组里开会,群众代表决议其租了三块地总面积19.3亩,但该地含有其父母和弟弟李新权家的二类地共2.64亩,其实际租了16.66亩的土地。2010年5月20日其按合同地价每亩一年500元,一次性交了5年的承包费共41650元,后其在承包的地里栽植了树木,现其认为租地协议有效,留村二十组让腾地应当赔偿其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平权系留村二十组前任组长。2010年5月10日留村二十组(甲方)与李平权(乙方)签订租地协议一份。载明:……一、土地承包地点、施工地设在专线路东。土地面积东第一块:长91米,南88米,宽69.5米,面积9.33亩。第二块:长120米,西34米,东35米,面积6.21亩。第三块:长75米,宽:北29米,南38米,面积3.76亩,共计19.30亩。备注(为了使分地正常进行,经分地组调解地亩,给组员,李开武8人应分1.76亩,李新权4人应分0.88亩,未分二类地,会计面积为2.64亩。)……16.66亩,为实承包面积。二、承包年限及承包价款。1.承包年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30年6月1日,共计20年,时间按公历计算。2.承包价款为每亩每年500元,本单价为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执行价。2015年6月1日至2030年6月1日每年按原基数500元计增10%。3.付款按一次五年年限付清总现金为41650元,总承包面积为16.66亩……。因李平权时任留村二十组组长,故合同落款处甲方(留村二十组)由姚福利、刘春华以村民代表身份签字,乙方为李平权签字,中间人由留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卢XX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2010年5月20日,李平权向留村二十组缴纳了2010年至2015年的共五年的承包款41650元,小组给其开了收款收据。嗣后李平权即占有了协议约定处的土地,经核实该处土地的四至为:东至留村十四组,西至旅游专线,南至南边进村路,北至留村十三组地(坎)。该地含有李新权家4人二类地0.88亩,李平权实际占有集体土地面积为18.42亩。在该地李平权均栽植了树木。2013年7月30日留村二十组诉讼法院,要求诉称内容。诉讼中,留村二十组又于2013年11月6日起诉李平权、姚福利、刘春花和第三人留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以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5月27日留村二十组起诉的合同纠纷一案,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意终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判决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二十组与李平权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宣判后,本案恢复审理,审理中,留村二十组确认分给李新权家的0.88亩土地四至为:东至留村十四组赵焕民房后墙、西至本组地、南至进村的生产路、北至本组地,东西长40米、南北宽14.7米。庭审中双方坚持诉辩称意见,调解未果。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5月10日留村二十组与李平权签订的《租地协议》,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无效。故李平权的占地行为属于无权占有,据此留村二十组请求物权保护,由李平权清除无权占有的土地上的树木,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依法应予以支持。留村二十组诉讼中确认的李新权家0.88亩的二类地四至,依法予以认可,故留村二十组要求返还土地的面积应为合同签订的19.3亩除去李新权家0.88亩为18.42亩。因树木移除一般应在冬季进行,故李平权移除树木期限可适当延长。留村二十组土地原为种植粮食的土地,李平权以每亩500元承包费、按16.66亩土地已经付款,留村二十组也接受了该款,故每亩被占土地款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每亩500元来计算,五年18.42亩,共计损失46050元,留村二十组已经收取的41650元,应予以抵扣。故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平权于2017年2月28日前清除占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北弯子处东至留村十四组和李新权家承包地,西至旅游专线,南至南边进村路和李新权家承包地,北至留村十三组地(坎)共18.42亩土地上的树木,并将该地返还原告。二、被告李平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2010年6月1日以来共5年土地占用款46050元。被告已缴纳的41650元抵扣前述赔偿款后实际由被告给付原告44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原告承担1427元,被告李平权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389元。宣判后,李平权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2010年5月10日其与留村二十组签订租地协议承包地面积第一块9.33亩,第二块6.21亩,第三块3.76亩,共计19.3亩,备注表明经分地组调解地亩,给组员李开武8人应分1.76亩,李新权4人应分0.88亩,……合计面积为2.64亩,承包地19.30亩减去2.64亩为16.66亩为实际承包面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二十组与李平权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但并未说明地亩数。原审法院确认李新权0.88亩土地,没有确认李开武1.76亩。2010年3月18日,留村二十组土地调整分放册表明李开武1.76亩,李新权0.88亩没分,19.3亩土地包括李开武1.76亩和李新权0.88亩。2.64亩土地使用权不归组上,属于李开武、李新权使用,且其用自己承包地和二人进行了互换,其实际承租留村二十组土地16.66亩,其赔偿留村二十组2010年6月1日以来占用款应以16.66亩计算。其与留村二十组租地合同2010年签订,已实际履行五年,其栽种树木清除确有困难。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留村二十组承担。留村二十组辩称,双方的租地协议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经过现场丈量及询问相关当事人,才确定的18.42亩面积,一审法院认定的数字是真实准确的;一审法院考虑了李平权的实际情况以及树木移除的季节,选择的是2017年2月28日前,也是充分考虑李平权的实际困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李平权与留村二十组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合同无效,涉案土地应予以返还并恢复原状,故一审判决李平权清除占有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并将该地返还留村二十组,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平权关于其实际承租留村二十组土地为16.66亩的主张,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情况,其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树木移除时间,原审法院考虑树木移除一般应在冬季进行,已将李平权移除树木期限予以适当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综上所述,李平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平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尖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