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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书立与王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立,王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书立,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韶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书立与被执行人王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6)晋1002执2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韶华所有的165853元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解除所冻结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韶华账户存款16585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宏雷执 行 员  余 烨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