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书立与王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立,王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书立,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韶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书立与被执行人王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6)晋1002执2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韶华所有的165853元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解除所冻结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韶华账户存款16585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宏雷执 行 员 余 烨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