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永同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永同春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张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3号楼1层03、04、05店面、2层01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03-7。负责人:陈传瑛委托代理人:凌恒彦,汪文良,均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永同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南方装饰市场第二分场9区二层7-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2592-5。法定代表人:陈平被执行人: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福建省龙福机电批发市场二层B7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308628-7。法定代表人:阮巧文被执行人:张锦锋,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永同春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张锦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张锦峰名下有闽A×××××、A5D809、AFS272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外,被执行人福州永同春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甘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张锦锋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