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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一案中,但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朱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朱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终结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