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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699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杜某某,男,约44岁,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菊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