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与陈东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陈东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618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B区11#楼08号。负责人: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燕,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东登,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诉被告陈东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永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