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建民、黄玉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卢建民,黄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81行审182号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康巷26号。负责人冯维汉,党委书记。被执行人卢建民,曾用名卢建明。被执行人黄玉梅。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151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151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151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景昊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