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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0日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辩护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亮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陶绪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自称自己在网络上的“yy语音平台”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个“大话西游2”的游戏帐号(账号角色“王小蒙”),并登录该游戏账号时发现该游戏帐号内有大量高级武器装备和宠物。张某某知道该购买的游戏帐号是被盗的,会被原游戏帐号玩家通过系统收回,其产生了将该游戏帐号内的装备卖给他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张某某在游戏中发布寄售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信息,张某某在游戏中谈好通过线下交易的方式将该游戏角色的五件装备物品以人民币5700元的价钱,卖给在广东省龙门县的游戏玩家被害人苏某某,后苏某某在广东省龙门县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张某某转账了人民币5700元后得到了这五件装备物品。交易完后,张某某将苏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后苏某某购买的这5件装备物品显示被系统追回。2、2016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网络游戏“大话游戏2”游戏中登陆“王小蒙”的游戏账号和在江苏省常州市的游戏玩家被害人张某在游戏中联系交易游戏装备物品时产生要骗取其钱财的想法。张某某自称因“大话游戏2”的交易平台手续费高,要和张某通过线下交易方式交易游戏装备,张某同意。后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了共计人民币34000元向其购买二件游戏装备。交易完后,张某某将张某的联系方式删除,并通过从“大话游戏2”的官网上的服务平台找回其卖给张某的二件游戏装备。3、2016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网络游戏“大话游戏2”游戏中登陆“胭脂”的游戏账号和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的游戏玩家被害人云某在游戏平台聊天。张某某在游戏中承诺会卖给云某游戏装备,云某信任张某某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了共计人民币12500元。支付成功后,云某就联系不了张某某。4月8日,张某某得知其诈骗张某的事情败露后,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退回人民币34000元给被害人张某。4月28日,龙门县公安局干警前往河南省安阳市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后张某某家属退回人民币5700元给被害人苏某某。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张某钱财没有异议,对指控骗取被害人云某钱财12500元有异议,是他人使用其账户收钱,其从中收取1500元费用。辩护人陶绪宏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无异议,但指控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云某12500元,没有查清事实,无法证明被告人构成共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退回了诈骗被害人苏某某、张某的所有款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在网络上“yy语音平台”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个账号角色为“王小蒙”的“大话西游2”游戏帐号,在游戏中发布出售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在游戏中谈好通过线下交易的方式将该游戏角色的“神兽凤凰”、“冰雪魔”、“魅影”、“黄金兽”、“天龙女”五件装备以人民币5700元的价钱,卖给在广东省龙门县的游戏玩家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5700元后得到上述五件装备物品,交易完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苏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后被害人苏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五件装备物品显示被系统追回。2、2016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中登陆“王小蒙”账号和在江苏省常州市的游戏玩家被害人张某在游戏中联系交易游戏装备物品时产生要骗取其钱财的歹念。被告人张某某称“大话游戏2”的交易平台手续费高,要和被害人张某通过线下方式交易“白泽”、“六阶武器”游戏装备,被害人张某同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号转账9000元、支付宝账号支付10000元、银行账号转账15000元,共计人民币34000元,交易完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的联系方式删除,并通过从“大话西游2”官网上的服务平台找回其卖给被害人张某的二件游戏装备。3、2016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中登陆“胭脂”账号和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的游戏玩家被害人云某在游戏平台聊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游戏中承诺会卖给云某“鞋子”游戏装备,被害人云某信任张某某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号转账5000元、支付宝账支付7500元,共计人民币12500元,支付成功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将“鞋子”游戏装备给付被害人云某,随即失去联系。2016年3月19日,被害人张某被骗取34000元后向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报案,该所于3月21日立案侦查,并前往河南省安阳市开展抓捕工作,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其诈骗张某的事情败露后,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派出投案自首,并退回人民币34000元给被害人张某;2016年3月22日,龙门县公安局对被害人苏某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4月28日,龙门县公安局民警前往河南省安阳市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回人民币5700元给被害人苏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人民币34000元,证实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张某的款项。2、书证(1)《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仪征市公安局真州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龙门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云某、苏某某款项的立案侦查情况。(2)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在2016年3月19日14时许,骗取被害人张某34000元款项后,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派出自首;2016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苏某某5700元,2016年4月28日,龙门县公安局民警前往河南省安阳市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扣押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34000元,并将该款发还给被害人张某。(5)支付宝账号、微信号开户资料,证实账号开户人系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号。(6)微信、支付宝、游戏界面截图、交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银行流水账单①证实被害人张某在2016年3月19日13时13分许,通过微信转账分别给微信号(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号)转账2次,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4000元;当日14时29分许,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通过跨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银行账号转账15000元。②证实被害人苏某某在2016年3月19日14时许,通过支付宝向“人生”(被告人张某某)转账3500元;同日下午15时09分许,通过支付宝向“人生”转账2200元及聊天情况。③证实被害人云某在2016年3月29日09时47分许,通过微信转账给微信号(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号)5000元;当日09时59分许,通过支付宝向“人生”(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名)转账7500元。(7)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害人张某34000元,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没收保证金5000元。(8)收条、收据①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退赃34000元;被害人张某收到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发还被被告人张某某骗取的34000元。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退赃5700元;被害人苏某某收到龙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发还被被告人张某某骗取的5700元。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苏某某陈述,2016年3月19日14时40分许,我打开“大话西游2”登陆上凌烟阁服务器,我看见游戏公共频道里有个叫“王小蒙”的角色,正在寄售物品,然后我与他加上好友,联系上后,我跟他在游戏聊天频道谈好价钱后叫他加我的微信号,以5700元价格通过线下交易了五件物品,分别是“神兽凤凰”以人民币2700元购买,“4介仙器”以人民币1500元购买,“6开冰雪魔”以800元购买,“4开明察黄金兽”以人民币400元购买,“6开天龙女”以人民币300元购买,我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700元给他后,他将以上五件物品给我,我就下线了,直到当天晚上20时30分上线时,系统显示我向“王小蒙”购买的物品被追回,发现我被他人诈骗了,就报警了。(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3月19日14时许,我在电脑上玩“大话西游”游戏,我约一个玩家交易装备,我想买对方的游戏装备,总共2件,一件是“白泽”,另一件“六阶武器”,我们约定两件装备共计人民币34000元,对方说通过“大话西游”装备交易平台手续费高,在交易平台上“白泽”装备以10元成交、“六阶武器”不上平台交易,付款方式通过线下交易。后来“白泽”装备我是通过交易平台接收的,“六阶武器”是对方在游戏中直接交给我的。在下午16时左右,我通过交通银行卡给对方的中国银行卡支付15000元,通过我的微信给对方的微信支付9000元,通过我的支付宝给对方的支付宝支付10000元,直到晚上19时40分许,我在玩游戏的时候发现当天对方卖给我的装备全部给对方找回去了,我在游戏平台上进行了申诉,“大话西游”游戏客服告诉我“六阶武器”的交易为线下交易,对方可以申诉找回,“白泽”装备被找回是因为对方自称游戏账号被盗申诉找回。(3)被害人云某陈述,2016年3月29日上午,我在仪征市大庆南路莫泰168宾馆里玩“大话西游”网络游戏,在游戏里有一个游戏玩家,名字叫“胭脂”,对方通过游戏平台和我聊天,我说我想买游戏装备“鞋子”,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5000元,对方的微信名是“大亨”,微信账号是zyc000216;然后又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对方账户转入7500元。转好后我就和对方联系,让对方把装备给我,对方说要等他登陆游戏,过了一会我在微信上找他,对方就把我拉黑了,就联系不上了。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我的微信号是zy******;支付宝账号29******700@qq.com。2016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yy语音平台以50元的价格买了一个“大话西游2”的账号,游戏角色名字为“王小蒙”,我登陆了这个账号,发现里面有很多高级的装备和宠物,我就想这个账号是被盗账号,会被原账号的游戏玩家收回去,遂产生将这个账号里面的装备卖出去骗钱的想法,我就在游戏频道发布出售装备的信息,一名150多级的叫“ievi︱逆天”的游戏玩家就联系了我,我们谈好价钱,以5700元人民币的总价格将整个账号都卖给他,账号里面有“神兽凤凰”、“天龙女”、“黄金兽”、“冰雪魔”等装备,我们就互相加了微信,通过支付宝完成了交易,大概过了20分钟,这个“王小蒙”的账号就被异地登陆了,我再次登陆账号也登陆不了,于是我就将对方的微信删了,骗了对方5700元。2016年3月19日14时许,我在家玩“大话西游2”游戏,角色“王小蒙”这个账号我已经断断续续玩了三年多了,已经玩腻不想玩了,我就在游戏里喊话卖宠物和装备,一个玩家主动加我好友,说想买我的游戏宠物“白泽”。我们达成线下交易9000元成交,对方就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给我,我也把我的游戏宠物“白泽”在交易平台以10元的价格卖给他。之后我又想把我的武器卖给他,我在游戏里直接通过交易把武器给他,对方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10000元,然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给我15000元。交易完成后,我就把我微信和支付宝的钱转到我的银行卡里去。第二天我把对方从我微信和游戏里面的好友删除了,然后通过游戏的官网申请找回我卖给他的宠物和武器。过了两三天,我去银行取钱,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我意识到可能是我骗别人的钱被发现,我就把银行卡解冻,支取34000元转到另一银行卡。2016年4月8日,家里人说常州公安民警来找过我,我就意识到肯定是我骗钱一事,我想了一天,就到宝莲寺派出所自首。我在游戏中没有使用过“胭脂”角色这个账号。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游戏角色,通过在游戏网络发布售卖游戏装备信息,并要求被害人对游戏装备进行线下交易方式的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张某、云某人民币共计5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骗取被害人云某钱财有异议,是他人使用其账号收款,只收取1500元费用;辩护人陶绪宏辩护认为骗取被害人云某12500元事实不清。经查,被害人云某被骗事实,仪征市公安局真州派出所已立案侦查,有被害人云某报案陈述材料、云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号、支付宝转账款项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张某某当庭确认收取1500元,未能供述该余款的去向,故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陶绪宏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款项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已全部退还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款项,故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根据其自首、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清,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善南审 判 员  谢剑雄人民陪审员  谢东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子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