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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聂瑞芬,杜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姜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谦勇。被执行人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昌安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谦勇。被执行人张谦勇。被执行人聂瑞芬。被执行人杜吉文。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聂瑞芬、杜吉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聂瑞芬、杜吉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锡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