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高峡与施根昌不当得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峡,施根昌,刘春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376号原告:高峡,女,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民,男,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施根昌,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刘春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峡与被告施根昌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高峡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高峡负担。审 判 长 卜凯丰人民陪审员 周丽坤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