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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高峡与施根昌不当得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峡,施根昌,刘春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376号原告:高峡,女,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民,男,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施根昌,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刘春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峡与被告施根昌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高峡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高峡负担。审 判 长  卜凯丰人民陪审员  周丽坤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