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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楼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楼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030号被执行人徐楼娣,××人,××,无业。徐楼娣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5)淮刑初06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楼娣需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楼娣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刑初060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楼娣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建国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理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