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黄传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丽,黄传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459号原告:刘艳丽,女,1964年10月0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传镪,男,1991年05月0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诉被告黄传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艳丽于2016年0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艳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丽撤回对黄传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艳丽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