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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崔国红与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红,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1847号原告:崔国红,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黄石阳都村上营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委托代理人:吴璇岚,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纺路6号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卢瑞妍。原告崔国红为与被告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崔国红于2016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崔国红以及委托代理人吴璇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共拖欠原告崔国红劳动报酬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嗣后,被告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原告崔国红经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崔国红劳动报酬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杭州锦兴鸿淘纺织品样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