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明市滇新锰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新锰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475号原告云南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三瓦村199号。法定代表人邓甫。委托代理人杨珂、董晋榕,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滇新锰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小石坝村。法定代表人廖琴。原告云南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滇新锰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4,232元,由原告云南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余额4,23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晶 来源:百度“”